关于调整理财产品协议书中“税务事项”条款的公告


尊敬的客户: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《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40号),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2号),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6号),资管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,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。兴业银行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增值税政策,并据此调整我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税务事项相关条款,调整后具体条款如下:

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,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、法规执行。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,甲方应缴纳的税收由甲方负责,乙方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,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,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,由本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。

特此公告。

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业银行的支持!敬请继续关注兴业银行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。

兴业银行

2018年1月8日

回到顶部